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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公布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明年2月1日起施行(2)

2018-12-27 17:24:09    TechWeb.com.cn  参与评论()人

第四条 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法定特许或者应予以备案的金融业务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建立信息内容审核、信息数据保存、信息安全保障、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规范。

第六条 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准确无误注明信息来源,并确保文字、图像、视频、音频等形式的金融信息来源可追溯。

第七条 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备相关专业人员,负责金融信息内容的审核,确保金融信息真实、客观、合法。

第八条 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散布虚假金融信息,危害国家金融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的;

(二)歪曲国家财政货币政策、金融管理政策,扰乱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的;

(三)教唆他人商业欺诈或经济犯罪,造成社会影响的;

(四)虚构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金融市场事件或新闻的;

(五)宣传有关主管部门禁止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用户监督,设置便捷投诉窗口,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事宜,并保存有关记录。

第十条 金融信息服务使用者发现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金融信息含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内容的,可以向国家或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举报。

第十一条 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含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信息内容的,应当立即终止传输、禁止使用和停止传播该信息内容,及时采取处置措施,消除相关信息内容,保存完整记录并向国家或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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