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页面找不回来了!
返回首页- 您感兴趣的信息加载中...
对于这一点,中消协相关负责人并不认同,认为这一改动不仅不能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一致,还可能与《食品安全法》相冲突。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中消协相关负责人表示,《侵权责任法》中的第三人应是指与当事各方无关的第三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指的是和电商平台本身、平台卖家、消费者等无关的第三人,如攻击平台的黑客,其行为造成损害,电商平台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而《电商法》(草案)中的“平台内经营者”并不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所谓第三人。以网约车平台为例,网约车司机通过由网约车平台向消费者提供用车服务,可视为“平台内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对司机承担审核、管理的义务;电商平台上,电商卖家是“平台内经营者”,通过平台销售商品和服务,同时接受平台的审核和管理。而平台也从“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中获得相应利益。相应的,电商平台未尽到自身应尽的审核义务、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平台内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平台与其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将平台内经营者视为第三人,无疑将减轻平台经营者责任,减损消费者权益。
或与《食品安全法》冲突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教授告诉记者,若将“连带责任”改成“补充责任”,还将与《食品安全法》还存在冲突。《食安法》早已明确规定,在类似情形下,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TechWeb】8月29日消息,据中消协发布的调查数据显示,个人信息泄露总体情况比较严重,遇到过个人信息泄露情况的人数占比为85.2%,没有遇到过个人信息泄露情况的人数占比为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