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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BGM版权界限模糊
《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显示,截止到2018年12月,网络视频用户(含短视频)规模已达到7.25亿,占网民总数的87.5%。其中,整个视频内容行业的市场规模在2018年达到1871.3亿元,同比增长52.8%,短视频市场增速最快,同比增长744.7%,达到467.1亿元。
Vfine副总裁陈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短视频音乐作为BGM的使用情况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用作非商业用途,使用者需注明来源,若未标注清楚时被作者投诉,需进行删除;第二,用作商业用户,一方面需要获得作者授权、标注来源,若未注明且被投诉,需删除并进行赔付。
但陈鑫称,当下短视频中BGM多数处于法律模糊的边缘地带,比如MCN机构或个人一年发布1000条短视频,但其中900个是用来打造个人影响力而非商业用途,这在主观上实际也算商业推广、但在法律上未被明确规定。
针对于后者,赵智功称,实际该类音乐作品的使用都存在潜在的利益——如个人影响力提升、潜在的销售机会、个人人气的打造、带动商业变现等,理论上该类BGM使用是应该支付费用的。
另外,以抖音为例的短视频平台实际属于UGC平台,他们作为公众作品的上传平台,很难作为侵权主体去推动该行业的进步。赵智功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由于机制的缺失以及“避风港原则”,平台方的确会出现该类问题。所谓“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时,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
总之,就“原创视频或短视频中使用他人原创音乐作为BGM是否侵权”这个问题,赵智功称,基于当下版权保护环境及现有音乐版权管理制度,回答这个问题类似于在全国人民家里还没有黑白电视机的时代,给大家普及iPhone的使用知识。
但他称,解决办法也存在,例如YouTube很早便开通了视频音乐版权服务:音乐版权的所有者通过YouTube平台提供的Content ID对自己的音乐及权利进行管理,允许平台将版权音乐用于官方视频和用户生成的视频中,并分享这些视频在YouTube 平台上赚取的广告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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