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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银保监会从这些方面入手(8)

如何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银保监会从这些方面入手(8)
2019-08-27 16:02:02 第一财经

第三十条各类宣传材料应当按照保险条款全面、准确描述保险产品,要在醒目位置对经营主体、保险责任、退保费用、现金价值和费用扣除情况进行提示,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不得承诺不确定收益或进行误导性演示,不得有虚报、欺瞒或不正当竞争的表述。

各类保险单证和宣传材料在颜色、样式、材料等方面应与银行单证和宣传材料有明显区别,不得使用带有商业银行名称的中英文字样或商业银行的形象标识,不得出现“存款”“储蓄”“与银行共同推出”等字样。

第三十一条保险单册样式应当合理设计,封套及内页装订后为A4大小,封面用不小于72号字体标明“保险合同”字样,用不小于二号字体标明保险公司名称,用不小于三号字体标明规定的风险提示语及犹豫期提示语,保险合同中应当包含保险条款及其他合同要件。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把合适的保险产品销售给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

(一)投保人存在以下情况的,向其销售的保险产品原则上应当为保单利益确定的保险产品,且保险合同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当将保单材料转至保险公司,经核保人员核保后,由保险公司出单:

1.投保人填写的年收入低于当地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缴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

保险公司核保时应当对投保产品的适合性、投保信息、签名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产品不适合、信息不真实、客户无继续投保意愿等问题的不得承保。

(二)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变额型等人身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公司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等,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当在取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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