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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以上业务外,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每个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1年。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保持合作关系和客户服务的稳定性。合作期间内,其中一方出现对合作关系有实质影响的不利情形,另一方可以提前中止合作。对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中止合作的情况,商业银行应当配合保险公司做好满期给付、退保、投诉处理等后续服务。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商业银行的授权销售保险产品,不得销售未经授权的保险产品或私自销售保险产品。
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等非商业银行从业人员在商业银行营业场所从事保险销售相关活动。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不得将保险代理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
第四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将全面、完整、真实的客户投保信息提供给保险公司并告知客户,不得截留客户投保信息,确保保险公司承保业务和客户回访工作顺利开展。
保险公司应当将客户退保、续期、满期等信息完整、真实地提供给商业银行,协助商业银行做好保险产品销售后的满期给付、续期缴费等相关客户服务。
对于到商业银行申请退保、满期给付、续期缴费业务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相互配合,及时做好相应工作。
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篡改客户信息,以商业银行网点电话、销售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电话冒充客户联系电话等方式编制虚假客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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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7月1日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称,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的资金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