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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银保监会从这些方面入手(13)

如何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银保监会从这些方面入手(13)
2019-08-27 16:02:02 第一财经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第五十一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在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积极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度,不得相互推诿,避免产生负面影响使事态扩大,并按照双方共同制定的处理办法,及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出现的群访群诉、群体性退保等事件作为重大事件,建立重大事件联合应急处理机制,共同制定重大事件处理办法、指定专门人员、成立应急小组、建立共同信息披露机制,在出现重大事件时及时妥善做好应对工作。

第五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每月结束后的15日内通过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报告业务数据。

中国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及其一级分支机构,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后的30日内分别向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代理业务情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险代理业务开展情况;

(二)各险种保费收入占比情况;

(三)发生投诉及处理的相关情况;

(四)与保险公司合作情况;

(五)内控及风险管理的变化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送的情况。

第四章业务退出

第五十四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一)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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