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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租赁新规:注册资本实缴、建立“黑名单”制度(3)

天津出台租赁新规:注册资本实缴、建立“黑名单”制度(3)
2019-07-26 09:44:10 第一财经

建立“黑名单”制度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要求,对于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警示、开展监管谈话、风险提示、责令整改;降低监管评级;建立“黑名单”制度,将“黑名单”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监管及现场抽查、检查;通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及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规定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失信机构及相关人员信息纳入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指导意见》重点对融资租赁公司是否从事或变相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具体来看,对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应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打击;对已立案或经会商研判确认从事非法集资的机构股东代表、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加强管理和控制,对上述“五类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对其开办企业的申请不得予以支持,对获取金融服务的要求增大摩擦系数,大幅提高其违法违规行为成本;构成犯罪的,向司法机关举报或者移送。

在业务规范方案,《指导意见》称,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按照法律规定租赁物权属应当登记的,融资租赁公司须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及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予以登记公示。

此外,融资租赁公司不得违规融入资金,包括吸收存款、变相吸收存款和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变相向社会公众融入资金,不得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以及从事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活动。

《指导意见》还要求,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从事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相关业务,不得从事同业拆借业务;融资租赁公司不得超范围经营,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兼营的商业保理业务应与主营业务有关;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抽逃或变相抽逃注册资金等。

租赁公司还需对接监管系统。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等信息系统应接入市金融局建立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保障天津市金融局对公司基本信息、财务信息、业务信息等数据的实时提取和监测,实现经营、财务、风险等信息的即时采集,以及业务、项目、资金等信息的逐笔报告和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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