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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及时实缴到位
《指导意见》称,天津自贸试验区内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试点确认执行《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商务流通〔2016〕9号),原天津市商务委职能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承接。内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当实缴不少于17000万元注册资本(2001年8月31日及以前设立的内资租赁公司不少于4000万元)。
对于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根据业务发展状况确保注册资本及时实缴到位,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以保障实质性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此前,租赁公司面临多头监管(审批)机制,银保监会监管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监管外资和内资融资租赁公司。2018年,融资租赁公司划归银保监会,具体监管行为监督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
新规则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也有了规定。《指导意见》称,融资租赁公司在向关联生产企业采购设备时,有关设备的结算价格不得明显低于该生产企业向任何第三方销售的价格或同等批量设备的价格。融资租赁公司在对承租人为关联企业的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指导意见》称,融资租赁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应实时报告区天津市金融工作部门,区金融工作部门收到报告后实时报告市金融局:被行政处罚、公示经营异常信息、法律诉讼;发生重大金融风险、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风险突发事件、重大负面舆情;股权或主要资产被质押、查封、冻结、扣押;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或其主要法人股东依法解散、申请破产或被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
人民网北京7月23日电(记者孙博洋) 7月23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重点介绍上半年税务部门落实减税降费、组织税收收入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等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