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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法工作已经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阶段,但在征地问题上依然存有不少讨论。成片开发可否征地?征地补偿规定如何完善?
按照去年12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一审稿45条规定,有六种情形需要用地的,可以依法征收集体土地。其中第5种是:由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组织实施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
草案初次审议期间,就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表示,目前成片开发征收在理论界反对声音比较高。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各地情况差别很大,需要对“成片开发征收权”进行适当限制,以免加剧土地资源的浪费,或带来更多的空城以及土地闲置。
初次审议之后,针对草案一审稿中对征地情形的有关规定,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门、社会公众建议,征地情形应与宪法、物权法等规定相一致,有关建设活动应符合规划,进一步限定征地范围。
对此,此次草案二审稿作出修改,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实施征地,同时增加规定,确需征地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不过,草案二审稿中对于“成片开发可征地”的规定并未做修改。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进行的分组审议中,邓秀新委员说,土地征收应严格贯彻公益目的要件,排除商业征收,防止行政机关借成片开发之名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第45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既不能使公众直接受益和实质受益,也不符合征收利益确定性的标准。再者,成片开发尽管也可能包含一些公共利益的因素,但其根本目的在于从事经营活动,而非满足公共利益之需要,因此建议删除该草案第45条第1款第5项。
相对于一审稿,二审稿的修改重心放在了进一步完善征地情形及补偿标准,而在市场更为关注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方面,呼声颇高的“吸纳宅基地‘三权分置’经验”的改动并未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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