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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出炉:各地都有最低消纳责任(3)

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出炉:各地都有最低消纳责任(3)
2019-05-16 15:59:02 第一财经

陶冶撰文称,各省级区域消纳责任权重设定中遵循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尽力而为”的指导思想;为确保消纳责任权重对区域可再生能源发展能够发挥前瞻性和引导性作用,在客观公正基础上兼具操作性,在消纳责任权重测算方法及边界条件设定方面则始终坚持“量力而行”的基本理念。

时璟丽对第一财经表示,实施消纳保障机制的一个直接目的是促进各地区优先消纳可再生能源,为鼓励先进和激发地方的积极性,形成正反馈氛围,设立了按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上浮一定幅度的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并鼓励地方自行确定更高的消纳责任权重。对地方或企业超额完成的消纳量,具体鼓励措施是在确保完成全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条件下,该部分消纳电量折算的能源消费量不计入该地方或企业“十三五”能耗“双控”考核。另一方面,对未履行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要求限期整改,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依法依规处理,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予以联合惩戒。

《通知》要求,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为市场主体,协同承担消纳责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配售电公司(包括增量配电公司)承担与其年售电量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从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承担与其年用电量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值得关注的是,市场主体完成消纳量的最主要途径是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的方式包括购买和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量。此外还有两种补充(替代)方式,即向超额完成的市场主体购买消纳量和自愿认购绿证。市场主体可在上述方式中自主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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