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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上海市政府同意,上海市商务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工商联联合印发《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旨在加大对民营企业总部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根据意见,在上海设立,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直接认定为民营企业总部:
(一)上海市认定为贸易型总部的民营企业;
(二)全国工商联公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药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服务业100强”中的民营企业。
意见称,将加大对民营企业总部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综合运用信贷、债券、股权、理财、保险等渠道,提升对民营企业总部的金融综合化服务水平。
同时,意见还提出,将通过居住证积分、居转户和直接落户等梯度化人才引进政策体系,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总部引进所需的高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有特殊贡献者等各类优秀人才。
原标题: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 银行业支持民企出实招 民营企业多数是小微企业,服务小微经济和发展普惠金融是支持民营经济的重要抓手和途径。在经济面临下行压力时,这些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更为严重
3月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正式发布深证民企发展指数(指数简称:民企发展,指数代码:399292)。这是全市场首只反映民营企业发展质量的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