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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三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四年三读”经历了哪些调整?(3)

2019-04-28 09:34:46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第三,关于公开发行的认定。有的意见提出,为鼓励创业创新,适应支持中小企业、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建议对证券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审批程序进行修改完善,适当增加灵活性。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研究后建议,修改现行证券法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属于证券公开发行,须经有关部门核准的规定,明确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二百人之内,为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提供便利。

另外,增加众筹发行、小额发行豁免的规定,对通过互联网平台公开发行证券且募集资金数额和单一投资者认购资金数额较小的(众筹发行),通过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证券且募集资金数额较小、发行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发行),可以豁免核准、注册,并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关于证券交易行为。有的意见建议,根据近期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证券交易相关制度,规范证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交易秩序。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取消现行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暂停上市交易制度,对于不再符合上市条件或者有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证券,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直接终止其上市交易。

另外,增加规定,禁止投资者违规利用财政资金、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证券。

第五,关于投资者保护。一是增加关于证券纠纷调解的规定,确立强制调解制度——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国家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二是增加支持诉讼的规定:国家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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