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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某婷”证券账户和“黄某花”证券账户交易“匹凸匹”明显异常
内幕信息公开前,“张某婷”证券账户和“黄某花”证券账户交易“匹凸匹”存在明显异常。第一,“张某婷”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公开前买入“匹凸匹”系开户以来首次买入。“黄某花”证券账户开户以来曾在2011年交易过“匹凸匹”(当时名为“多伦股份”),买入数量为20,000股,买入金额为262,900元,远小于其在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公开前买入“匹凸匹”的数量和金额。第二,“张某婷”证券账户和“黄某花”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公开前买入“匹凸匹”的数量和金额明显超出两账户之前交易的其他股票。第三,“张某婷”证券账户和“黄某花”证券账户买入“匹凸匹”之前专门转入大笔资金,其中大部分用于买入“匹凸匹”,交易金额明显放大,且“黄某花”证券账户和“张某婷”证券账户买入“匹凸匹”已成交的交易中,大部分交易委托价格高于成交价格,买入意愿强烈。第四,“张某婷”证券账户和“黄某花”证券账户交易“匹凸匹”的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发展和公开时间高度吻合。
以上事实,有匹凸匹公司公告、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IP、MAC地址、通讯记录以及涉案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张绍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张绍波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与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以下申辩意见:第一,本案涉及的内幕信息应为“五牛基金收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权”,而非“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第二,内幕信息形成时间的认定有误,张某发送给韩某的《匹凸匹分析报告150821》不构成五牛基金收购匹凸匹的“动议”。第三,张绍波与韩某通讯联络频繁不能得出张绍波从事了内幕交易,认定张绍波控制使用“张某婷”证券账户和“黄某花”证券账户进行内幕交易证据不足。第四,张绍波的同乡及商业合作伙伴林某水已主动承认其控制使用两账户交易了“匹凸匹”,且林某水对其控制使用两账户交易“匹凸匹”的辩解理由具有合理性,应予采纳。
1月16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获悉,上海证监局近日下发了《关于2018年辖区资产管理机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的通报》(下称《通报》),其中列举了基金销售中存在的9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