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经济要闻 > 正文

农业农村部:不得采购没有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报告的生猪产品(2)

2019-04-04 09:23:37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三、猪肉制品加工企业应当参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试剂盒有关事宜的通知》(农办牧〔2019〕3号)和农业农村部第119号公告的要求,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或者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比对符合要求的检测方法及检测试剂,对生猪产品原料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并做好记录。

生猪产品原料来自本企业(或集团)自有屠宰厂(场)且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可以不再检测。

猪肉制品加工企业暂时不具备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条件的,可以委托具有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工作。

四、猪肉制品加工企业在生猪产品原料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应当立即封存阳性样品的同批次原料并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畜牧兽医部门,并将阳性样品送至具有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资质的单位复检。复检为阳性的,企业要在当地市场监管、畜牧兽医部门监督下,按规定对同批次生猪产品原料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相关场所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五、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本辖区企业加工的猪肉制品抽样,委托具有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或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由国家非洲猪瘟参考实验室复检。复检为阳性的,按照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做好阳性产品处置和溯源调查工作。检测结果和处置调查信息按规定报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

六、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销售企业和餐饮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两证”不全、来源不明、无法提供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合格报告的生猪产品进行重点排查,发现可疑的生猪产品及时实施抽检(实验室检测工作按照第五条执行),防止带病生猪产品流入市场。

相关报道:

    404 提示信息
    404

    您访问的页面找不回来了!

    返回首页
      您感兴趣的信息加载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