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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委会在向第一财经记者提供的情况说明中指出,其他部分国家也正在进行外资审查机制的改革,或者正在制定新的政策。
伟凯律师事务所亦在报告中指出,这些(欧盟)成员国在范围(例如对欧盟内外直接投资的审查、审查门槛的差异、覆盖的行业范围)、程序(例如对外国直接投资的预先批准与事后审查)、审查时间表和执行方面标准不一,甚至差异极大。
这说明欧盟内部的国家安全审查缺乏协调性,并让人质疑欧盟分散零碎的系统能否有效监控外国直接投资,以及能否在愈显保护主义的环境中对所察觉到的威胁做出适当反应。
伟凯律师事务所在报告中解释说,重要的是,该拟议的欧盟条例并没有赋予欧盟任何否决权或执行权,这意味着成员国仍将是控制外国直接投资的“驾驶员”。
确然,欧委会也在情况说明中着重指出,成员国没有义务执行国家外国直接投资审查程序,欧委会对该外资审查发表的是不具约束力的意见。
不过,欧委会此次借机对各成员国在建立FDI审查机制方面提出了五项要求,分别是:保证规则和程序的透明度、对外国投资者不歧视原则、保证交换信息的机密性、可以对筛选决定进行上诉的权利,以及确认和防止外国投资者规避的措施。
并购将面临更冗长审查程序
数位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的欧洲律师和投行人士均指出,此次框架对于成员国并无法律约束力,更侧重于欧委会进行信息收集和与成员国之间的信息沟通,但是该举动会增加未来的投资审查时间长度和财务成本。
原标题:商务部:正在推进制定 外商投资法配套法规 3月21日,商务部召开例行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高峰透露,商务部正与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外商投资法》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