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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监管?
既然是新技术就意味着要打破传统有所突破,如此一来,创新应如何与监管“共舞”就成了摆在面前的现实问题,而在监管层面,近年来关乎数字经济的数据治理逐渐成为了全球范围内的重要议题,在中国亦是如此。
数据产业对于数字经济意味着什么?浪潮集团董事长孙丕恕在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表示,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是越来越重要的“生产资料”,任何数字产业的发展,智能应用的升级都需要数据发挥作用。
张近东认为,数据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石,对数据的合法合规的开发利用是数字经济良性发展的前提。数据产业是数字经济的一部分,只有数据产业得到合理发展,整个国家的数字经济才能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那么对于数据产业应该如何创新监管思路才能保证数字经济持续繁荣发展呢?
“中国的数据治理应当符合中国的基本国情与数据问题的基本原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晓东认为,就基本国情来说,中国高科技发展已从整体上超过欧洲并具备了与美国竞争的可能,数据的合理收集与利用是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发展的关键。中国数据治理战略应从整体上支持中国科技的发展,为我国科技企业在全球竞争中提供制度支持。
就基本原理而言,数据具有公共性,数据的流通共享从整体上有利于经济发展与社会福利,我国的数据治理应当坚持数据风险可控条件下的数据流通共享,实现数据安全与数据流通共享的合理平衡。
就制度借鉴而言,我国的数据保护需要同时超越美国的数据保护模式与欧洲的数据保护模式。而欧洲以《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为代表的数据立法虽然意图良好,但在很多制度规定上却存在不合理与不现实之处,在一定程度上走向了“数据封建主义”与“数据农业主义”。
丁晓东说,中国的数据立法需要深入研究数据问题的基本原理,借鉴欧美数据治理的合理之处,同时拒绝与反对其不合理因素。
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主任姜奇平特别强调,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被认为是“史上最严格的个人数据保护条例”,欧盟在个人信息开发与保护政策上,强化保护,弱化开发。这将进一步使欧盟拉大与中美发展的差距。
他表示,对于GDPR,中国应思考个人数据保护的“度”的问题,我国数据治理应该借鉴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经验,审慎包容,而不应盲目借鉴国外经验。中国的数据治理要让市场发挥决定作用,也要区分裁判与运动员。
正如孙丕恕所言,保护数据隐私与合法、合规使用数据,发展数据产业并不矛盾;相反,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只有明晰好权责,依法保护数据权益,我们才能更好、更快地发展数字经济,释放数据价值。
丁晓东则表示,在个人数据的保护上,应注重个人的合理预期,以促进数据安全、数据质量与数据流通共享对个人数据进行赋权。换言之,对个人数据保护不能“一刀切”,对于重大风险需要事前管理,对于小风险通过事后处理即可。
蓝鲸TMT频道3月6日讯, 在中国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民营企业如何发挥主观能动性,更加积极地促进科技与传统产业的融合? 对此,360集团董事长兼CEO周鸿祎表示,数字经济与传统产业结合已经成为基本国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