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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财政精准发力:确定新增地方债限额3万亿,重点支持有效投资

2019-03-06 17:16:17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地方政府筹资唯一合法途径是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而为了规范地方政府发债控制风险,全国人大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设定举债“天花板”。

根据财政部3月5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查《关于201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2019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30800亿元,其中一般债务9300亿元、专项债务21500亿元,为重点项目建设提供资金保障,也为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创造更好条件。2019年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限额为240774.3亿元,其中一般债务余额限额为133089.22亿元,专项债务余额限额为107685.08亿元。

这笔发债额度经全国人大批准后,将分配至36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然后再分配至各市县,为地方政府筹资。

财政部此前发文明确,在不突破债务风险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全国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国务院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等因素确定。当经济下行压力大、需要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时,适当扩大当年新增债务限额;当经济形势好转、需要实施稳健财政政策或适度从紧财政政策时,适当削减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减少债务总限额。

今年中央经济工作要求,积极财政政策需要加力增效,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因此新增债务限额规模响应了这一要求。

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中专项债务规模扩大最为明显。此前财政部部长助理许宏才1月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强调,增加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规模,不意味着放松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要在发挥政府规范举债积极作用的同时,进一步规范债务管理,严格控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往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经全国人大批准后,再层层下达至各省市县,发债往往集中在下半年,影响了债券资金使用效率。因此去年底经过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1月提前下达了1.39万亿元新增债券,1月下旬各省市已经开始发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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