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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来了!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6)

2019-01-31 09:33:22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达到一定规模的上市公司,可以依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分拆业务独立、符合条件的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

第三十四条科创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科创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按照交易所规定持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 科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公司股份的,应当合理使用融入资金,维持科创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不得侵害科创公司利益或者向科创公司转移风险,并依据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科创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主体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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