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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达到一定规模的上市公司,可以依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分拆业务独立、符合条件的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
第三十四条科创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科创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按照交易所规定持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 科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公司股份的,应当合理使用融入资金,维持科创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不得侵害科创公司利益或者向科创公司转移风险,并依据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科创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主体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近期A股市场上科创板成为新的投资热点,而在上证e互动和深交所互动易上,科创板的提问也成为热点。有多家公司回应科创板设立带来的影响,其中有公司表示旗下公司将根据科创板的上市标准进行谋划
蓝鲸TMT频道1月30日讯,证监会今日晚间发布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下称“监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