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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来了!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4)

2019-01-31 09:33:22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第四章 股份减持

第十六条 上市时未盈利的科创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下统称“特定股东”)的股份锁定期应适当延长,具体期限由交易所规定。

第十七条核心技术人员所持首发前股份的股份锁定期应适当延长,具体期限由交易所规定。

第十八条 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特定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方式、数量和比例,应当遵守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特定股东通过协议转让、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减持所持首发前股份的,受让方减持前述股份应当遵守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特定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五章 重大资产重组

第二十一条 科创公司并购重组,涉及发行股票的,由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审核标准等事项由交易所规定。

第二十二条科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标的资产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并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

第六章 股权激励

第二十三条 科创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实施股权激励的,应当设置合理的公司业绩和个人绩效等考核指标,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第二十四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科创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关键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科创公司应当充分说明上述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必要性、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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