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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人名单近1300万例,贾跃亭与戴威的区别在哪里(3)

2019-01-17 09:25:03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失信名单有退出机制

施赟提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非简单的惩罚机制,更多的是一种震慑和督促机制,本质目的是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前提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

用陈立青的话来说,失信人制度的推出在一定程度上是借鉴了西方国家的个人破产制度。而后者的好处就是给非恶意欠款的破产者重新开始的机会。

修改过的《若干规定》专门增加了关于期限和纠正失信行为后的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一般情况下两年后从失信人名单上删除,是给被执行人恢复正常工作和经营能力,并以此获得收入的能力,目的是调动被执行人的积极性以偿还债务。要真正履行债务,就需要让他们保持活力,而不是让他们失去社会人的权利能力。”施赟说,在司法执行当中,如果被执行人有履行的意愿但确实没有履行能力,执行手段和措施也会考虑实际情况。毕竟被执行人及其家庭的消极状况和负面情绪,最终仍然要社会来承担。

2016年9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亦明确了“失信名单退出”: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案件依法终结执行等,人民法院要在3日内屏蔽或撤销其失信名单信息。屏蔽、撤销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给已推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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