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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人名单近1300万例,贾跃亭与戴威的区别在哪里(2)

2019-01-17 09:25:03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创业失败导致欠下巨债确是事实,但多数创业者并非“老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何避免误伤创业失败者,成为当下值得思考的话题。

上海德美律师事务所中国法律部总监陈立青认为,只要合法合规经营,尊重所签订的契约,并在创业初期作适当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隔离,创业者是不会被列为失信人的。也就是说,在司法实践中,误伤创业者的可能性较低。

不过,他也提出,随着国家对于失信人执行力度的加大,如果公司被列为失信执行人,那么即使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进行了隔离,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也有被限制高消费进而被列为失信执行人的风险。ofo一案就是如此。

“如果创业者因为生效判决被列为失信人,其行为可能在司法层面被认定为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也就是说创业者自身是存在过错的。”陈立青补充说。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施赟告诉第一财经,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法院会考虑诸多因素,失信人名单也并非僵化的机制。如果失信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而非恶意不履行义务,执行措施也会相应调整。

事实上,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经过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专门增加了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与此同时,“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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