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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示范案件的审理方面,则应突出“共性”,即着重审查案件所反映出的该群体性纠纷中具有共性的事实争议和法律争议。比如关于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的确定、损失计算方法、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等等。
而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投资者的损失是由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还是市场本身的风险所致,双方当事人往往对此争议较大。“通过第三方机构数据支持、专家辅助人提供意见、专家陪审员机制,能确保示范判决的审判质量和效果。”上海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林晓镍说。
针对示范判决应如何发挥效力,《示范判决机制规定》明确了示范判决的效力扩张原则,即在事实认定方面,除有相反证据推翻之外,对示范判决认定的具有共性的事实,平行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无需再举证;对已由示范判决认定的法律适用标准,平行案件的原告主张直接适用的,可予以支持。
“构建该机制,对于投资者而言,可以通过援引示范判决,诉调结合,尽快获得赔偿;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可以避免因反复应诉而负担较高的诉讼成本。”林晓镍说。
林晓镍还表示,建立并实施示范判决机制是上海金融法院推进金融审判机制改革,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上海金融法院讲认真事实并完善《示范判决机制规定》的各项内容,积极推动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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