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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群体性证券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呈激增态势。构建一套公正高效、切实可行的证券纠纷解决机制,成为当务之急。
16日上午,《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下称《示范判决机制规定》)在上海金融法院发布,成为国内首个相关领域审判机制的规定。
“由于政权纠纷个案成本高,诉讼周期长,因而群体性证券纠纷的判决具有引领作用,该判决为平行案件(指与示范案件具有共通的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的案件)诉讼当事人(投资者或侵权主体)提供了充分的诉讼预期,甚至通过调解来最终解决,提升司法审判的效率。” 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单素华告诉第一财经记者。
示范判决机制,是指在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妥善化解其他平行案件的纠纷解决机制。
随着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作市场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处罚力度不断加大,中小投资者维权意识的逐渐增强,群体性证券纠纷逐步成为金融诉讼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去年8月上海金融法院成立以来,已经受理了涉9家上市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此次发布的《示范判决机制规定》共48条,主要是对示范案件的选定、审理、专业支持、判决效力、审判管理等作出规定。
示范案件的选定,主要选择群体性证券纠纷在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方面具有代表性的案件。“我们目前正在挑选的第一例案件的诉讼主体,涉及1家上市公司、1000多位投资者,该案有望在春节后进行开庭审理。”单素华说。
在示范案件的审理方面,则应突出“共性”,即着重审查案件所反映出的该群体性纠纷中具有共性的事实争议和法律争议。比如关于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的确定、损失计算方法、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等等。
而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投资者的损失是由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还是市场本身的风险所致,双方当事人往往对此争议较大。“通过第三方机构数据支持、专家辅助人提供意见、专家陪审员机制,能确保示范判决的审判质量和效果。”上海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林晓镍说。
针对示范判决应如何发挥效力,《示范判决机制规定》明确了示范判决的效力扩张原则,即在事实认定方面,除有相反证据推翻之外,对示范判决认定的具有共性的事实,平行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无需再举证;对已由示范判决认定的法律适用标准,平行案件的原告主张直接适用的,可予以支持。
“构建该机制,对于投资者而言,可以通过援引示范判决,诉调结合,尽快获得赔偿;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可以避免因反复应诉而负担较高的诉讼成本。”林晓镍说。
林晓镍还表示,建立并实施示范判决机制是上海金融法院推进金融审判机制改革,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上海金融法院讲认真事实并完善《示范判决机制规定》的各项内容,积极推动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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