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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16年9月1日《慈善法》的正式实施,慈善信托正式登上历史舞台、成为信托公司的一项新业务,并快速增长。
数据显示,2016年末,约11家信托公司发行了15款慈善信托产品。然而到了2018年10月末,全国慈善信托备案数量共110单,规模约16.6亿元,其中106单的受托人由信托公司担任。
“信托业务要坚持发展具有直接融资特点的资金信托,发展以受托管理为特点的服务信托,发展体现社会责任的公益(慈善)信托。”在2018年中国信托业年会上,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表示。
万向信托慈善信托部总经理李元龙称,《慈善法》实施后,慈善信托为企业家从事慈善事业提供了一种新选择。这种制度的优势在于,在传承过程中,创一代的企业家更容易表达自我意愿,实现精神和控制权传承。此外,慈善信托更适合承载于企业家的股权、艺术品等非现金资产,是以前现金资产为主的慈善模式所不具备的。
金融与慈善的平衡
在慈善信托出现之前,参与慈善活动主要有两种途径:发起设立慈善组织,慈善捐赠。设立慈善组织存在运行不易、项目难找、合规要求太高等难题,而慈善捐赠又有信任障碍。慈善信托似乎在二者之间找到了平衡。
平安信托家族信托业务部执行总经理康朝锋表示,信托公司专业团队通过对慈善资金进行专业的管理,保障公益资金的安全、透明,从而保障慈善事业的持性;信托公司可以为慈善信托开立财产专户,专款专用,同时受到第三方托管银行的监督;慈善信托不受基金会每年固定比较支出金额限制,可按捐赠人意愿达成慈善目的。
“慈善信托具有慈善与信托的双重特征,与传统的基金会与慈善捐赠相比,优势较多。”盈科家族信托中心主任兼首席律师李魏表示。首先,不限规模、期限自定。慈善信托委托人可以依据自己的经济状况,与受托人协商确定信托财产规模,约定慈善信托的期限和终止条件。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几十万元小规模、个性化的慈善信托。其次,公益支出、进度自定。慈善信托年度慈善支出的比例或数额由慈善信托文件约定。也就是说,委托人可按照自己的意愿与受托人自由约定慈善信托年度慈善支出的比例或数额,而不必受到《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法》的约束,这种自由度让慈善信托委托人可以对慈善信托财产做出更长远和更个性化的安排。
日前,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百瑞信托”)公布了2018年信托行业的第一份成绩单:全年实现收入总额16.75亿元,利润总额13.56亿元,净利润10.12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