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挽救WTO上诉机构,欧盟提议实行架构改革

2018-12-13 09:54:10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12月12日,在世界贸易组织(WTO)总理事会会议上,按照计划欧盟提议实行架构改革,挽救目前陷于僵局、有可能停摆的上诉机构。

在会议前夕,中国与欧盟曾同期发布了两项联合提案,一份由欧盟、中国、加拿大等14个WTO成员共同提交;另一份则由欧盟与中国、印度、黑山共和国四方联合提交,四方并列出了四项额外修订建议。

商务部发言人高峰日前指出,中国、欧盟等成员向WTO提交的联合提案,可以看作中方对于WTO改革主张的一部分,也是对于WTO中上诉机构改革提出的具体方案,“我们希望与有关成员一道,建设性地、负责任地推动世贸组织改革。”

提案主要针对美方诉求

第一份联合提案在“离任上诉机构成员的过渡规则、上诉程序90天问题、国内法律的含义属事实问题、对解决争端不必要的裁决以及先例问题”等五方面回答了WTO改革目前的疑问,这些疑问多是美国在历次WTO争端解决机制例会上提出的。

一位深度参与该议题、然不愿透露姓名的国际贸易问题专家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这份联合方案基本上是对美国提出的诉求的回应。

从该提案的体例上来看也能观测到这种痕迹,即先在文件中提出某成员的关切问题,随后再提出解决方式。

例如,在“离任上诉机构成员的过渡规则”方面,该提案指出,“有成员提出关注,认为上诉机构无权将非上诉机构成员视为上诉机构成员。”

随后,该提案拿出了解决方式,表示“建议WTO成员通过修订《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为离任上诉机构成员制定过渡规则。DSU 将规定,离任上诉机构成员应当完成在其任期内已举行听证会的未决上诉案件的审理。”

在美方最介意的90天问题上,该提案指出,“有成员对上诉程序超期问题提出关注,认为上诉机构在超出 DSU 第 17.5 条规定的 90 天审理时限情况下,未与争端方磋商并征得其同意,且缺乏透明度。”

随后,提案建议修订此项规则,规定上诉机构的加强磋商与透明度义务。

具体而言,第17.5条将提供争端方同意超过90天审理期限的可能性。实践中,上诉机构如预估报告将在90天期限后散发,则需在上诉审理程序初期(或在上诉前)与争端方磋商。如果争端方未能就延期达成一致,则可建立机制,在个案中调整上诉程序或工作安排,保证在90天期限内完成。

第一财经记者看到,在该14成员提案中,在“国内法律的含义属事实问题”上,该方案指出,“有成员关注上诉机构审查专家组对国内法律含义作出裁定的做法。”

而该联合方案给出的解决方式是:“为进一步明确,建议澄清DSU第17.6 条规定的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事项和专家组作出的法律解释,包括涉案措施在WTO规则项下的法律定性和专家组根据DSU第11条进行的客观评估,但不包括国内措施的含义本身。”

前述专家并对第一财经记者解释,在“国内法律的含义属事实问题” 以及“对解决争端不必要的裁决以及先例问题”等问上,则特别体现出对于美方诉求的一种回应,美方长期认为上诉机构在释法时不应当解释国内法。

解开上诉机构僵局

第一财经记者获悉,各方还将审议2018年争端解决机制的年度报告。

第一财经记者并提前拿到了这份报告,而这份报告用了非常大的篇幅来描写自2017年11月22日以来12次WTO争端解决机制例会上就上诉机构遴选程序启动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

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上诉机构相当于全球贸易的最高法院。自2017年年中开始,美国就开始阻挠上诉机构启动上诉机构人员的遴选程序,令上诉机构即无法纳新、此前的法官也无法连任或纳新。原本毛里求斯籍WTO上诉机构大法官斯旺森若能在今年9月连任,仍可缓解目前上诉机构的”用人荒”问题。

然而由于美国蓄意阻拦他的连任认命,9月30日后他亦无法留在WTO工作。

目前,上诉机构仅剩下3位法官,而3人也是上诉机构能够运作的最基本要求。

在这份《2018年争端解决机制年度报告》中,在陈述了上述在无法开启遴选程序的种种挫败后,该报告言简意赅地写道,“目前,上诉机构由以下成员组成:巴提亚来自印度、格拉汉姆来自美国和赵宏来自中国。”

据悉,前两位大法官的任期均将在2019年12月结束,而赵宏的任期将持续到2020年11月底。

此前商务部副部长兼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王受文曾在11月23日的商务部WTO改革有关问题新闻吹风会上指出,如果这一事态继续发展下去,到明年12月,就会只剩下1位成员,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就没有办法运行,面临着瘫痪的威胁。

当下可看到的是,前述提到的中印欧黑四方提案为解锁上诉机构僵局提供了具体的方案,将焦点放在“上诉机构成员的独立性、提交报告的效率和能力、离任上诉机构成员的过渡规则以及上诉机构遴选程序的启动”等四方面问题上。

譬如,在上诉机构成员的独立性方面,该方案“建议为上诉机构成员规定单一、更长的任期(6~8 年)”。

对此,前述国际贸易问题专家对第一财经记者指出,实际上,欧盟在此前的立场文件中就讨论过这一问题。此前,欧盟提出的是8年,而目前是括号中的6~8年,这一提议意味着对上诉机构成员单一任期的延长,不过类似的建议曾遭美国反对。

在提交报告的效率和能力方面,这份联合提案指出:“除了关于90天问题的建议修订外,为改善上诉机构的效率,使其能够遵守时限要求,我们建议:将上诉机构成员人数从7人增加到9人。此举将改善上诉机构的效率和内部组织,同时改善1995年以来大量成员加入世贸组织后的上诉机构地域平衡性问题。”另外联合提案规定上诉机构成员岗位为专职,目前依据DSB决定该岗位为兼职。此建议将辅以对雇佣条件的适当调整。

在离任上诉机构成员的过渡规则方面,提案指出,为保障离任上诉机构成员和新上诉机构成员的有序过渡,离任上诉机构成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直到其职位得到填补,但不得超过其任期届满后2年。

而在上诉机构遴选程序的启动方面,提案称:“澄清DSB应当不迟于离任上诉机构成员任期届满前X个月(例如6个月)自动启动遴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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