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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工商业电价降10%是硬任务,负面典型要曝光、处罚

2018-12-04 09:20:29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国家发改委再次督促加速电改降成本。

国家发改委最近公布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称,从全国情况来看,部分地区还存在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底数不清、政策宣传解释不到位、转供电主体传导降价红利不到位、户表改造工作进展迟缓等问题。

上述通知称,这导致国家多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措施未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是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向全社会做出的重要承诺,是一项必须完成的硬任务。

通知要求,各地要全面摸清本辖区内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底数,全面排查不落实降价政策、不在规定时限内全面传导降价红利的行为,打通降价政策传导中的堵点、难点;对街边门面店铺、底商等转供电环节存在的不合理加价情况,也要进行系统排查清理,不留盲点。

同时,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组织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电力公司,对辖区内转供电主体进行逐个梳理排查,核查指导物业、商业综合体经营者等不同层级转供电主体是否将政策落实到位,并抽查部分一般工商业用户用电电价是否已真正降下来。

而对清理出来有问题的转供电主体要建立台账,实行限时整改销号管理,严格按照降价政策规定时限清退多收电费。

通知要求,各地要综合已出台的各项降价措施,明确具体降价标准,简化操作程序,确保降价措施可操作、可传导。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下同)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

转供电主体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缴纳的电费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当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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