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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亩地价格6.5万还是60万?征地补偿费何以差近十倍(2)

2018-11-27 17:59:19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土地管理法》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这也被俗称为30倍上限。

但近年来,因为补偿标准过低,一些地方不断发生征地纠纷,也迫使征地方相应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实际上,30倍上限在地方实践中早已被突破。

实践倒逼修法。既然征地补偿已经不可能按照现有法律条文的规定来进行,为了保证土地征收有法可依,相关修法势在必行。

现行《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公布以来,历经1988年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全面修订、2004年8月第三次修正。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和物权法的公布实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副司长刘明松本周表示,现行土地征收制度基本适应我国特殊的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为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起到特殊支撑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实际问题。

比如:土地征收范围过宽,缺少公共利益范围的法律界定;征收程序有待完善,农民事前沟通与参与不足、事后救济渠道不畅,社会风险和矛盾难以得到及时有效化解;补偿安置途径单一,采取简单货币化一次性安置,长远生计考虑不足与一夜暴富并存;土地增值收益分享机制有待健全,被征地农民获得感不强。

对于下一步工作,刘明松表示,要全面总结征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不断改进征地管理,合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有效拓展安置途径,加大征地信息公开力度;在开展土地征收审查中,要落实好有关规章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结合《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改革征地审批制度,强化压实县级政府征地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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