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页面找不回来了!
返回首页- 您感兴趣的信息加载中...
《通知》要求产品管理人应具有发行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资格。银保监会表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应当符合具有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具备发行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资格;最近三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监管要求,组合类保险资管管理人需取得保险资金受托管理资质一年以上。据此前媒体报道,目前具有受托管理保险资金资格的机构名单包括31家保险机构、62家公募、33家券商和10家券商资管。
“不像过去那样仅仅降低或提高比例,这次的调整是有方向性、指引性的——这是从来没有过的现象。”南开大学金融学院保险学系教授朱铭来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不过他也认为,从风险管理角度来看,监管细则还应更明确化,避免造成后续保险企业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隐患。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通知》一方面支持保险机构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维护上市公司长期稳健经营;另一方面,明确了产品的退出安排和方式,以确保机构的平稳退出。
《通知》规定,专项产品主要采取股东受让、上市公司回购、大宗交易与协议转让及其他方式平稳退出。
此外,《通知》还制定了专项产品风险管控措施,从专户管理、封闭期、存续期、投资集中度、事前登记、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银保监会表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合理控制产品投资集中度,有效管理各类风险。专项产品应当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确保每只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专项产品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实施独立托管。
《通知》称,专项产品的投资者主要是保险机构、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及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保险公司投资专项产品的账面余额,不纳入权益类资产计算投资比例,纳入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