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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德国体制,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3)

2018-10-22 08:22:41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在我国,私募基金领域的各级别公司之间的横向、纵向信用风险的传染并不在少数。其原因归咎于各级别公司之间存在的借贷特征的关系。这次证监会的检查中,提及了业务隔离与风险隔离的问题,其针对的本质上就是风险传染。但是如果能够借鉴德国的风险传染监管的理念,将风险传染的监管系统化、细化,就有助于发现新的监管问题,并能够更好地促进对私募信用风险传染的风险管理。

借鉴德国体制,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

私募股权基金头寸的评估与定价同样在监管框架之内。其重要性体现在对头寸的评估与定价是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风险测量的前提条件。有了对头寸评估与定价的方法监管,就能够在更广泛的意义上保护与限制投资者与其他市场参与者所遇到的风险。监管机构首先要求对私募股权基金要定期、独立地进行价值评估,在这里同时提出了要具备适当的、统一的评估程序。其独立性体现在,对私募股权基金的价值评估职能要独立于资产组合管理部门。

同时,监管部门还对私募股权基金价值评估提出了如下要求:对评估的整个流程进行备案;保证评估的方法与模型的稳定性。特别是,在进行私募投资之前,要保证其投资的头寸都具备被评估的适当方法。并且,对私募股权基金评估的方法要与其投资策略保持一致和协调。通常采用的评估方法有盯市定价、模型定价等方法,这要根据各个区域不同的情况具体确定。

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非常迅猛,相应地,人们对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要求也日益提高。欧盟的金融监管体系相较于其他的金融地域,属于相对较完善的。如果能够从它们的监管经验中获得借鉴,不失为一件有意义的事情。(作者系同济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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