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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主席刘士余19日表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即将出台,鼓励私募股权基金通过参与非公开发行、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等方式,购买已上市公司股票,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就在本月12日,证监会发布了2018年上半年对我国453家私募机构的专项检查结果,这无异于一颗重磅炸弹。此次检查根据不同私募机构和产品类型,确定了差异化的检查重点,其中问题机构达100多家。证监会同时表示,他们将继续贯彻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管理力度,同时不断加强风险的监测预警,防范、化解私募基金行业风险,并促进私募股权和创投及基金行业真正发挥资本市场战略性的作用。在这里,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又以其难度大成为重中之重。
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尚处于起步阶段,同监管体制相对完善的欧盟相比较,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体制有的放矢,但还缺乏系统性。在这里,我们就选取欧盟监管体制中的成员国德国作为标尺,看德国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体制于我国的私募监管有哪些借鉴与启发。
德国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隶属于欧盟对另类基金的监管体系框架之内。所谓另类基金,是指区别于欧盟监管体系内的UCITS(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即欧盟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的缩写,类似于我们通常所指的投资基金。另类基金之所以针对投资基金有区别,在于它的一些特征:例如风险比投资基金要高。另类基金的风险高,体现在它含有较高的系统性风险与流动性风险,以及其头寸的不透明度特征等。这些都是由此类基金管理特征决定的。隶属于另类基金的除了私募以外,还包括对冲基金等。
基于以上的管理与风险特征,德国监管机构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重点放在了对其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杠杆风险以及估值风险等方面。此外,在一定程度上,还包含了对其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与交易对家风险的监管。
今年以来,随着一级市场募资难现象持续,以投资私募股权基金为主的母基金(PE-FOF)也受到影响。近日,投中研究院发布的《2018母基金白皮书》显示,国内母基金预计可用资本量不足100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