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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5年受理涉自贸区案件27万余,知识产权纠纷从8件飙升至4千(2)

2018-10-16 09:11:18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同时,为提高涉外商事案件准确适用,上海高院与高校合作建立委托查明外国法的工作机制。比如,静安区法院就曾委托查明并适用美国华盛顿州法律及时审结了一起台湾当事人与外资银行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

另一方面,一些新型金融模式涉案主体广泛、涉案形式复杂,为上海法院的审理工作带来了空前的司法难度。

以“卡得万利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诉福建省佳兴农业有限公司、陈小峰商业保理合同纠纷案”为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商业保理法律关系中,可转让的未来债权应具有合理可期待性与确定性。而此案中,仅依据佳兴公司虚构的经营状况,不足以对此案所涉及未来债券产生合理期待,该债权不具备债权转让之法律基础,故双方的法律关系不符合商业保理的基本法律特征。

目前商业保理在上海自贸区内迅猛发展,这是以债券转让为基础的新型融资模式,精髓在于预期财产收益的提前变现;此案涉及商业保理中未来债权的可转让性问题,在保理业务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合同是成立保理的前提,而债权人与保理商之间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则是保理关系的核心。

在另一宗“郭秀兰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郭秀兰在内幕交易时间段内进行交易,且其主要交易方向与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交易相反,推定存在因果关系,相关交易损失应由光大证券承担。

此案对于交易所监管职责的性质以及其是否应就其监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理论界及实务界存在争议。在阐明了资本市场的市场、法律逻辑及监管逻辑的前提下,法院确立了交易所民事责任相对豁免原则,即若交易所行为的程序正当、目的合法,且不具有主观故意,则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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