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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前风靡社交网络的“冰桶挑战”,很多人应该都还记得,然而,很少人知道它是为了肌萎缩性脊髓侧索硬化症(ALS,亦称“渐冻人症”)而进行的募捐。
事实上,像渐冻人症这样的罕见病,全球有7000种,而能有效药物治疗的仅有1%。关心和医治罕见病,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医疗与健康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
“做罕见病事业,是前人栽树、后人乘凉的事,也是把不可能变为可能的事。”上海市罕见病基金会理事长、上海市医学会罕见病专科分会主任委员李定国教授感慨道。
在他的办公室里,几十份法律文件拼组成一道方方正正的墙,密密麻麻的政府通知、办法、文件等规整罗列,赫然在目——这些都是李定国教授十几年来为推动罕见病立法奔走呼吁的见证。
(图为李定国教授办公室)
自2009年开始,作为全国政协委员的李定国教授曾多次提交《关于建立罕见疾病医疗保障建议》、《关于建立罕见病医疗长效机制》等提案,呼吁尽快制定相应政策。据李教授描述,人社部当时的回复称:“受医学发展水平和现有医保制度的制约,暂时还无法出台具体有效措施。”
2018年8月18日,国内首个罕见病规范性文件草案《上海市罕见病防治与保障办法(草案)》(下称《办法(草案)》)被提上议事日程。此时,距离它的第一稿,已经过去了九年的时间。不过,《办法(草案)》能够进入议事日程,已经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我国罕见病患者的总数不低于2000万人,每种罕见病的患者人数约为2800人;全球共有7000多种罕见病,且以每年250~280种的速度递增。罕见病患者中,80%为遗传性,50%在儿童期间发病,30%死于5岁之前,目前只有1%有治疗药品。因罕见病治愈成本高、横跨部门众多,导致其立法的推动也频频遇阻。
“罕见病,其实并不罕见,在中国庞大的人口基数下,其患者的绝对数并不少,且一名罕见病患者往往涉及一个家庭甚至是一个家族的健康。推动罕见病立法究竟该如何做,一是将认识上升到整体共识,二是多做相关研究以探讨出更好的管理模式和机制。当然,有关社会机构、合资公司也要一同来探讨和推动。”上海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副主任黄鸣说。
诚如北京大学国际药物研究所史录文教授说的那样:“罕见病本身就是正常人携带的基因发生了突变,我们应该发自内心地尊重罕见病患者并具有同理心,感谢他们为我们承担了基因突变的风险。”
立足于公民的宪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第三十三条中这样规定。
“我们还是要从《宪法》上去追溯罕见病患者权益的保护及国家义务。《宪法》上讲,‘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那么我们所有的人,包括病人,也包括罕见病人和一般的病人,应该具有同样的权益。《宪法》第四十五条也提到‘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那么这究竟是不是一项权利,这项权利能否被请求?”在罕见病立法的学术探讨会上,南开大学教授宋华琳进行了一系列的抛问。
尽管在力争使权益获得《宪法》的保障,但我国对于罕见病的定义、范畴,却仍然争议不断。罕见病,是一大类散落在各个疾病系统的不同疾病总称。由于我国暂未建立罕见病完整的注册登记系统,缺乏罕见病流行病学调查,所以尚无法得出公认的中国罕见病界定标准。
资料显示,中国医学界最早出现“罕见病”这一名词是在1965年。2011年5月,中华医学会遗传学分会提出患病率低于1/50万或新生儿发病率低于1/1万的疾病,可以作为中国的罕见病的定义。然而,这一释义最为完整的定义却并未获得社会认可。
“社会上包括企业、患者都普遍认为这项定义所囊括的范围太窄了,将许多病种都排除在外。”李定国教授这样回忆,“我当时的理解是,由于政府经费有限,因而在斟酌罕见病定义时,将范围‘先小后大’地进行设定。”
尽管存在着诸多评价,罕见病的这一定义,初步框定了患者的标准范畴,也进一步将这些患者的权益维护与保障纳入后续考量。
令业界人士备受鼓舞的是,在2017年12月一审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第一条提到“为了落实宪法关于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护人民健康的规定,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第六十七条提到,“支持临床急需药品、儿童专科药、罕见病用药、重大疾病防控用药等药品的研发、生产。”罕见病患者切身相关的用药问题,受到国家法律层面的进一步重视。
而法学专家则对其适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将会涉及法律解释性的问题,即法律文字包含哪些内容。比如其中提到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概念如何去解释,与现有医保范围有何不同?再比如,罕见病是首次在该法中体现,将来进入法律适用,落实到患者治疗、服务等具体实践层面时,我们要积累并研究这些实实在在的内容,应如何被这些概念性的、法律性总结性文字所包含,这很关键;因为一旦产生了纠纷,我们还是要回到法律条文本身去探讨和界定这些概念。”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朱芒教授说。
(图为“罕见病立法前沿论坛——立法困境及出路学术研讨会”)
《目录》落地直指医保难题
对于罕见病立法,推动者们格外注重工作程序、步骤。
“立法之事慎之又慎,罕见病工作程序的根本是立足患者权益,核心在于界定其定义、范畴,目的则是患者用药与医疗保障;推进制度,不但要遵守实质正义,也要确保程序正义。”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练育强说。
因此,上述教授们在起草《办法(草案)》的过程中,也预先设置了多方参与的议事规则。比如,“要设立上海市罕见病防治与保障专家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医学、药学、医保、法学、药物生产企业代表及其他社会组织与有关人士组成。”
引起当时决策者关注的,是一封投递至市长信箱的函。2015年6月,中医药大学学生陈立铭刚刚完成罕见病患者社会实践调研,他向“市长之窗”递交了呼吁建立罕见病目录的信件,两个月后便收到了当时分管副市长翁铁慧的回函,这也令他始料未及。
随后的半年里,上海市罕见病防治基金会承担了制定目录的工作任务。经过多次探讨,次年2月,《上海市主要罕见病名录(2016版)》正式发布,56种罕见病被纳入目录。目录范畴聚焦于“可防可治”,即有明确诊断的技术方法、具有一定疗效的干预措施的疾病。
牵头目录制定的李定国教授对记者说:“我们索性想着跳过这个定义,直接采用罕见病目录的方式,来规避罕见病发病率尚无统计、患者总数缺乏的问题。”而目录制定的依据也经过了再三斟酌,“罕见病达数千种,全部覆盖并不现实,将‘可防可治’纳入目录,才能有针对性地为患者进行下一步治疗。”
时隔两年,2018年5月,由国家卫健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五部委联合发布《第一批罕见病目录》,共涉及121种疾病。
练育强向记者强调,“这两份目录里,都体现了罕见病立法程序的动态性。比如上海版目录定位‘2016版’,全国版目录定位‘第一批’,都是意在留一个出口。为后续进行更多罕见病种的扩充和增补做准备。”
上述两份目录的相继出台,使得至少被列入名录中的疾病防治将有的放矢、有迹可循,是罕见病立法层面向前迈进的一大步。然而李定国教授却表示:“五部委联合发布全国版目录足见决策者之决心,但遗憾在始终没有看到医疗保障部门的参与,是否纳入医保,仍然没有明确规定。”
但患者们的生命仍需要继续。以患病率在1/50万的遗传性罕见病“戈谢病”为例,目前,国内唯一能有效治疗的药物“思而赞”进入中国市场已有将近10年时间,但由于其价格不菲,患者每年的药物费或超百万元,且需终身服药。值得庆幸的是,130余名患者在“慈善援助项目”下免费接受了来自赛诺菲(中国)累计超过4亿元的药品援助,得以维持基本生命。
幸运儿毕竟只是少数。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神经肌肉疾病室主任、DMD工作室负责人李西华教授告诉记者:“一种叫杜氏肌营养不良症(DMD)的罕见病,在复旦儿科医院的统计有近1500例,其治愈率非常低,采取常见的支持疗法所产生的费用为4500元/年;但目前欧盟有望研制出针对性药物,如若上市,治疗费用预估将在380万元/年。”李西华还强调,“尤其是上海的DMD患者,尽管政府提供了1.2万元/年的救助基金,但仍存在抗拒诊疗、不愿被救助的情况。”疾病所造成的家庭破裂、遭受歧视等问题也令李西华痛心疾首。
(图为庞贝病患者果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