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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层筹划投保“组合拳”:股东持股要行权,公司要经得起“放大镜”(2)

2018-09-27 17:07:18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据投服中心董事长郭文英介绍,截至2018年8月底,投服中心共持有3533家上市公司股票,累计行权4757次(场),“持股行权”向深度广度拓展;登记纠纷案件6621件,调解成功3175件,投资者和解获赔金额6.71亿元;提起12起证券支持诉讼和股东诉讼,投资者诉求总金额达6000余万元,积极推动证券支持诉讼示范判决机制试点工作。

投服中心总经理徐明提出,《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应吸收经验和创新举措,将实践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在《条例》体现出来,比如持股行权制度、支持诉讼制度、示范判决制度、证据认证制度、集中管辖制度等。

中国社科院教授陈洁称,目前投服中心的法律地位不清晰,需要增强权威性,权威性需要《条例》和《证券法》来确认。陈洁建议,法律层面上,在《证券法》层面,明确投服中心的建构宗旨和组织形式以及证监会对投服中心“持股行权”的授权、支持、监管等,另外,在《公司法》层面确立投服中心作为公益股东的权益配置,主要是提案券和股东代表诉讼。

另外,在“持股行权”的范围方式等系统深入的规定方面,陈洁也给出了建议。她提出,从广度上来说,首先要扩大“持股行权”的范围,目前覆盖A股的上市公司,之后要尽快扩建到新三板,所有的上市公司,甚至要发行CDR上市的公司。另一方面,深度来看,投服中心要介入有持股比例、时间规定的事项,因为上述两项事项一般都涉及公司股东跟公司治理的重大问题,而这些问题恰恰是普通股东无法深入涉及到的。

陈洁还提出,面对这么多上市公司,投服中心可以走随机抽查的方式,机动性和选择性的来优化“持股行权”的监管效应和市场效应。

最后,陈洁表示,投服中心作为证监会系统内部要发挥其独特的功能,扩大在投资者权益保护体系的系统效应,积极探索创新型的行权模式,“发出建议函和现场行权等还远远不够,为了有的放矢,形成规模联动的效应,主要是要对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要专向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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