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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税率级距为什么保持不变?
《中国经济周刊》:新税法中,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为什么?
刘佐:新个税法规定的综合所得的适用税率,以现行税法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降低适用3%、10%、2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和部分适用25%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税负,30%、35%和45%税率适用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变,体现了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中的中低收入者减轻税负,保持调节高收入的政策取向。
由于前边4个级距的应纳税所得额税负下降,即便后边3个级距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不变,其总体税负也会有所下降。
有些人主张把综合所得适用的累进税率中的最高税率定为35%、30%甚至25%,还有一些人主张实行较低水平的税率。他们希望大幅度降低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负担的想法可以理解,但是此类主张恐怕不尽合理,也不太现实。因为适当的累进税率有利于按照量能负担的原则调节纳税人的收入,同时取得一定的财政收入;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税负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税负,个人所得税不同征税项目的税率、税负,都需要适当协调,不能只考虑其中的一个方面;即便需要降低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税负,也应当循序渐进,不能操之过急。
目前确有一些国家按照比较低的单一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此类国家的数量很少,而且其中很多国家经济并不太发达,而美国、日本、英国、瑞典、澳大利亚等经济发达国家和印度、埃及、巴西等发展中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则普遍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据介绍,在仅以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月5000元这一项因素来测算,修法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例将由现在的44%降至15%。月收入在2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税负可降低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