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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在政策解读问答中将私募股权基金个人投资者所得税征收标准归为个体工商户。这一消息立即引发了创投行业震动,因为,这意味着税率从现行20%大幅提高到35%。
“如果真如此实行,对早期投资、创业投资影响巨大,创新创业可能会受到比较大的冲击,”杭州地区一家大型投资机构负责人告诉第一财经,他估计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个人税费负担将超过50%。
第一财经记者获得的一份国税总局检查意见显示,国税总局今年发现各地方为发展当地经济,施行20%的个人所得税率的做法属于违规。不过,有业内人士认为,创业投资失败率高,亏损不能抵扣税收,税率过高有失公平。
个税或按35%征收
8月30日,税务总局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答问中,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公开表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意味着,私募股权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将按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由于所得通常超过10万元,因此将按照最高35%税率,高于目前实际上施行的20%税率。
“主要影响的是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自然人,之前各地方政府基本上都是按照20%征收所得税,这和公募基金的个人投资者税率是一样的,都属于投资收益。”位于上海的创投机构合伙人刘铭(化名)对第一财经表示。
第一财经记者获得了一份国税总局稽查局近期下发给各地税务部门的关于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
根据意见,国税总局在检查中发现,一些地方为发展经济,引进投资类企业,对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收入分配给自然人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这属于违规,应予以纠正。
国税总局指出,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其纳税人,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比照个体工商户,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杭州地区已有部分创投机构近期按照35%的税率补缴了税款。但是,补缴税款需要追溯历史还是从今年某一时点新老划断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说法。
杭州地区大型投资机构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果要追溯历史补缴,基金份额持有者个人LP(有限合伙人)肯定不同意,是否由基金管理人GP(普通合伙人)承担现在也没有明确。”
“以前是基金管理人代扣代缴,项目退出后向基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清个税以后再分配给个人投资者,但是现在追溯的话,LP未必愿意配合基金补缴税收。”刘铭表示,他尚未接到要补缴税款的通知,如果真的执行,将对行业有很大的打击。
除了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还要承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6%的增值税率和20%多的管理费,实际税费负担将超过50%。
一位地方税务人士告诉第一财经记者,此前几年当地一直对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收入分配给自然人合伙人按20%征税,但这一行为在今年已经被上级部门叫停,正在等待税务总局协调。
创业投资个人最受影响
“资管新规以后,本身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比以前难很多了,”刘铭说,“如果提高个人LP税率,可能导致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被掐死,这个行业就很难做了。”
他表示,一直以来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LP结构里,高净值个人比例最高。如果税率提高,将导致他们的投资收益下降,进而降低他们继续参与私募股权投资的意愿。
清科研究中心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中国创业投资募集基金261支,总规模794亿元,同比分别大幅下降38%和44%。与此同时,创投基金上半年投资规模继续同比增长14%。清科报告指出,创投基金募资难的问题凸显,未来投资将后继乏力。
“(提高税率)对VC、早期投资、创业投资影响更大,PE背后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受到影响不大,所以受冲击最大的是创新创业。”杭州投资机构人士负责人表示。
今年5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还发布税收优惠政策,允许创业投资企业、天使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两年的,按投资额的70%抵扣所得税,以支持创新创业。这项政策从7月起在全国实行。
不过,合伙企业比照个体户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早在2000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已经明确,即“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LP不参与投资行为,也不是实际经营者,不应该归为个体工商户,所得应当算作投资收益,35%的税率值得商榷。”前述杭州投资机构负责人认为。
“VC行业需要区别对待,因为项目失败率很高,是用高收益项目弥补失败项目的亏损。”刘铭认为,私募股权行业税收已经有不公平的现状,赚钱就要缴税,亏钱却不能抵扣所得。另外,基金退出后期,在清算时通常会出现收益缩水,所以先交的税已经多交了。
在他看来,创业投资基金是推动新兴产业发展、经济转型的重要力量,税收条件上应当有相应的支持。
编辑:杜卿卿 此内容为第一财经原创。未经第一财经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第一财经将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如需获得授权请联系第一财经版权部:021-22002972或021-22002335;banquan@yica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