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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一些地方为了发展经济,引进投资类企业,对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收入分配给自然人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但在加强税收征管,统一税收执法口径的大背景下,第一财经记者多方了解到,税务稽查部门正准备对之前的做法予以纠正,统一按照现行规定征收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实际上,按5%~35%税率缴纳并非新政,而是一直以来的税务政策,只是之前国税和地税对政策各有裁量和执行力度的不同。
根据2000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随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现行个税法,“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的部分适用最高35%税率。
8月30日税务总局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答问中,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公开表示,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