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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位接近监管人士则认为,将自己账户委托给他人理财,目前也是要承担违法责任的。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国结算”)6月发布的《关于加强证券违法案件中账户实名制相关主体自律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黄某明将账户委托给他人操作被处罚,中国结算可对涉案账户采取自律监管。该人士还表示,如果账户委托他人操作,但对他人操纵行为毫不知情,责任会轻微一些,但如果知道他人操纵或授权操纵,那责任的认定又是另外一回事。“具体还要看实际的情况来判断。”他称。
中国结算在《通知》中称,为进一步加强账户管理,对证券违法案件中违反账户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当事人,除采取注销账户、限制使用等措施外,将同时采取一定时期内限制新开账户、列为重点关注对象等处罚措施。
对证监会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中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和出借本人证券账户的主体,中国结算将采取为期6个月的限制新开证券账户措施,具体起止时间以公司自律管理措施通知书为准。限制新开户措施期满后的12个月内,涉案主体申请新开证券账户的,须至证券公司临柜办理。证券公司应严格审核,审慎开户。
不过对于是否违反实名制,目前监管认定过程中也存在一定争议。当前有一派观点认为违反,也有一派认为不违反,理由是操纵者控制的账户实际上等同于其自己的账户。类似的概念还有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概念,以及信托法名义持有人的概念,还有交易所“过桥减持”的制度安排等等。
“实名,不只是自己的名、还是他人的名那么简单,这是一个或许在几年内都将扯不清的问题,”有接近监人士对记者表示,目前只能是视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