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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处罚决定书披露的细节显示,14个自然人所出借的账户中,高净值自然人黄某明账户开立后由其母亲张某霞管理使用,后经路某介绍,张某霞将黄某明证券账户部分委托高勇管理,该账户涉案交易同样由高勇作出决定并具体实施。公开信息显示,黄晓明母亲正好名为张素霞。
证监会披露,高勇分三个时间段操纵精华制药。第一阶段在2015年1月12日至2月17日期间,大量买入并锁仓;第二阶段在5月25日至6月4日,精华制药批股重组进展并复牌,高勇又以55.24元的均价连续9日买入,继续锁仓;到6月5日至7月22日,高勇开始集中清仓跑路,并在6月19日期间,集中资金优势,以连续交易方式继续维持精华制药股价。
证监稽查调查出,到2015年7月22日,除薛某账户仍然持有“精华制药”外,高勇所控制的其他账户组所持精华制药均全部卖出,共计卖出2535.62股,卖出金额16.84亿元。也就是说,若黄晓明持有的143.66万股均在7月22日前卖出,卖出金额将接近1亿元。而这1亿元,多少归黄晓明,多少又归高勇,外界则不得而知了。
“户主”罚不罚
因为操纵精华制药股票,证监会向高勇开除了高达17.9亿元的罚单。高勇一人被罚。其操纵的证券账户背后的所有人又是否需要连坐?这样以“代客理财”形式存在的股价操纵,责任又该如何认定呢?
一位接近监管人士对记者表示,操纵案件一般只认谁干坏事,就是谁控制账户和资金进行证券交易操纵市场,不论账户所有权人和资金来源。“除非有证据证明,账户所有人明知高是为了操纵还提供了账户和资金,如果还有分成,那就构成共同操纵,但证据很难取得,否则容易错罚无辜。”该人士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