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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纪文:加强环保中介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管理丨诚信建设万里行

2018-08-07 17:35:17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通过信用管理制度建设,环境保护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在质量中求生存、在服务中求发展的局面正在形成。

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常纪文看来,环境保护中介服务机构正在发挥越来越大的专业技术作用。

“但是,目前环保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信用管理亟待加强。”7月17日,常纪文对第一财经记者说。

常纪文:加强环保中介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管理丨诚信建设万里行

环保中介服务机构正发挥作用

关于环境保护中介服务机构正在发挥越来越大的专业技术作用方面,常纪文介绍称,例如浙江省的一些县级环保部门针对一些相对复杂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均采取专家咨询或者委托第三方技术评估的方式。

一些地方在核发排污许可证前,委托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对企业“三同时”落实情况进行复核,出具第三方监理报告,对未落实环评、未兑现自己承诺、未落实“三同时”的单位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甘肃省张掖市对于企业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建设中、运行后的环境监测,由企业自行监测,或者由企业与社会化的监测机构协商,委托第三方监测。

为了让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发挥作用,目前,各省、市、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都在针对环境保护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改革,通过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促进行业运行的规范化。如江苏省南京市一些园区的管委会就购买第三方公司的环境监测服务。为了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要求监测机构保存监测时的原始材料、数据和视频资料备查,并对监测机构和环评机构开展信用评估,定期公开这些机构的信用等级,供市场参考。

为了整体提升技术服务市场的服务质量,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出台了《环评机构监管办法》《环评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环评机构考核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成立了省环评监理行业协会,2016年有6家环评机构被通报。浙江省2017年6月发布《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拟允许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审核,扩大了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业务范围。

环保中介技术服务市场不发达

从各地的实践来看,环境保护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信用管理,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

全国层面缺乏统一的环境保护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立法,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申请设立条件、申请设立程序、业务范围、业务的法律效力、机构运行、人员管理、质量保证、机构与人员考核、机构与人员信用评定、机构与人员奖惩等,缺乏系统的规定,不利于环境保护中介技术服务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由于环评市场不发达,大量的环评文件由外地的环评机构来编写,而这些机构的常驻工程师少,也不了解当地情况,导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参差不齐,给审批带来一定困难。各地都普遍反映,个人的环评资质目前分为13个类别,每人只能注册一个类别,范围狭窄,不利于邻接领域业务的开展。

目前环境监测机构只有质监部门的实验室质量认证,数量太多,市场竞争激烈。

环评报告、环境监测报告、环境监理的质量难以保证。

在常纪文看来,预计未来两到三年内,环境保护中介技术服务行业在竞争中因为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两个方面的挑战,将面临大洗牌。

加强环保中介诚信体系建设

在健全立法方面,常纪文认为,由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环境保护社会化技术服务机构运营考核办法》和《全国环评机构和环评工程师诚信管理办法》,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实行信用评估。

同时,建立技术服务机构和建设单位连带的信用管理制度,凡是环评弄虚作假的,凡是环境监测作假的,凡是环境保护承诺弄虚作假的,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严厉的连带惩戒。强化质量监管,对环评文件质量低劣的,实行环评机构和人员双重责任追究。

常纪文还建议制定《环境保护第三方监理管理办法》,明确环境监理的概念、内容、程序和法律效果。编制影响报告书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环境监理,不能自行组织环境监理的,委托第三方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环境监理;各省、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第三方环境监理单位实施信用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在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时,应当尽可能到现场开展监督性监测。

编辑:杨志 此内容为第一财经原创。未经第一财经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第一财经将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如需获得授权请联系第一财经版权部:021-22002972或021-22002335;banquan@yica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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