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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率调整的同时,大幅扩大相应税率适用的级距,比如个税草案中,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6万元的部分适用最低档3%税率,他建议将3.6万元扩大至6万元;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6万元的部分适用最高档45%税率,他建议将96万元扩大至120万元,税率降到33%;其他税率档次级距也都有相应的扩大。
施正文表示,这次个税草案也按照与综合所得保持一致的原则,大幅度扩大了经营所得各档税率的级距。如果能够就综合所得的最高税率降到35%以下达成共识,就没有必要再为经营所得单独设计一套税率表了。
施正文认为,我国在考虑将哪些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时,考虑的一个主要因素是征管可行性。目前的分类征收,绝大部分所得不需要自行申报和年终汇算清缴,通过扣缴征收就最终确定的应纳税款。改为综合征税以后,一般就需要按月或者按次的预扣预缴与年度终了后的汇算清缴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因此,是否将某类所得纳入综合征收范围,除了考虑适用税率因素外,主要是考虑征管方式改变后带来的遵从和管理问题。
施正文认为,我国经营所得现行采用的征收方式已经是实行按月预缴和年终汇算清缴,将其纳入综合征税范围丝毫不会增加征管难度。而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来说,现行采用的是扣缴征收方式;改为综合所得后,就面临着由单纯的扣缴转变为扣缴与申报相结合。因此,如果仅仅从征管因素考量,经营所得是最应当优先纳入综合征税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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