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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充分发挥重点林区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责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派驻重点林区森林资源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我局和有关省级林业(森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使用重点林区林地的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加大事中事后的检查力度,必须做到全覆盖、全面检查,确保勘查、开采矿藏项目依法使用林地、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森林植被。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0日。原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国家林业局关于从严控制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占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地的通知》(林资发〔2013〕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1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