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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草局:严控制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使用重点国有林区

2018-07-27 16:51:56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二、严格限制商业性勘查矿藏项目临时使用林地

除林资发〔2013〕4号文件下发前已经办理勘查许可证并获准延续的商业性勘查项目可以继续临时使用禁止建设区域外的林地,其他商业性勘查项目一律不得临时使用重点林区林地。获准延续的商业性勘查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坑(井)探方式临时使用重点林区林地。

三、提高开采矿藏项目使用林地准入门槛

新建的大中型矿山,可以使用禁止建设区域外的林地。现有矿山改扩建不得使用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林地。新建花岗岩、玄武岩、石灰岩等石料生产加工项目不得使用重点林区林地。重点林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切实淘汰关闭技术落后、污染严重、无后备资源的矿山开采和加工企业,逐步减少重点林区矿山数量。

四、依法落实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对勘查、开采矿藏项目使用林地的表土层应做好剥离、保存工作,使用林地期满后,及时对使用的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将剥离的表土进行回填覆盖。有关森林经营单位应当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合同,明确双方的义务责任,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履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义务的保证措施。

五、加强对勘查、开采矿藏项目使用林地的监管

重点林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职责,完善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勘查、开采矿藏项目使用林地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依法严厉打击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林地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超期限使用林地行为。对使用林地期满的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及时收回林地,尽快恢复森林植被,最大限度减轻勘查、开采矿藏对林地造成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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