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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茜也认为,近年来,一些非金融企业将银行贷款、发债资金、理财资金等用来投资金融机构,甚至虚假注资、循环注资,造成金融机构用于抵御风险的资本不足,实际杠杆水平高于其账面表现等问题。此次中央要求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强化了金控集团资本真实性监管,体现出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原则,有望有效杜绝非金融企业虚假出资和循环出资行为。
目前,国内现有政策对银行业投资非金融企业管理严格,《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而国有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通过资本市场投资等渠道持有产业资本的股权,但多数是以参股为主。
从上市公司情况来看,目前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企业的控股公司仍然以金融企业为主。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在传统的金融领域具有较大优势,因此这类企业控股的子公司业务范围基本围绕母公司的主营业务,对母公司的主营业务有支持或者互补作用。
国有金融企业控股非金融企业的情况多出现在大型金融控股集团之中。经过多年的规模扩展和内部整合,上述大型国有金融企业初步形成了混业经营的架构。这种局面的形成有一定的历史因素和现实因素,但从大型国有金融企业收入构成来看,金融业在集团业务中仍保持主业地位。
李茜表示,这次中央严禁国有金融企业凭借资金优势控制非金融企业,受此影响,部分控制非金融企业的国有金融机构可能面临一定的业务转型压力,非金融板块将逐步压缩,短期来看可能会对盈利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但长期来看有助于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研究中心投融资咨询处处长罗桂连告诉第一财经,严禁国有金融企业凭借资金优势控制非金融企业的规定,对一些地方国有金融控股集团影响比较大,这些公司旗下一般兼有实业和金融两大板块,未来这些金控集团将面临主业的选择和发展模式的转型。同时,地方金融机构的主要出资者大多是本地大型产业类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局要实现对国有金融股权的归集管理,对这类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综合实力影响很大,需要妥善安排。一些地方过于强调产融结合,这次中央对此进行了规范,非金融企业参股金融企业得到限制,且必须是自有资金,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尝试让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做金融控股集团的道路可能被堵死。
严禁金融控股集团凭借资金优势控制非金融企业是否会影响债转股的推进?
李茜认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转股的方式持有非金融机构的股权,化解了过剩企业的债务违约风险,在降低国有企业杠杆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而此次规范主要针对国有金融企业凭借资金优势控制非金融企业的情形,对市场化债转股业务并不会构成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