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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资本市场已具备支持创新企业境内发行上市的基础条件

2018-06-14 09:07:03      参与评论()人

《实施规定》是在《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基础上针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做出的特别安排。《实施规定》未做规定的,保荐人应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12.什么是VIE结构?

答: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y),也被称为“可变利益实体”或“协议控制架构”,是指境外融资实体通过其股权控制的外商独资企业(WFOE)以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持牌运营实体(OPCO)的一种投资结构,其中OPCO就是境外融资实体的VIE。VIE架构的特殊性就在于VIE的一系列协议,这些协议相互之间具有非常强的内容相关性,构成了一个能够实际控制的“协议群”,这些协议群实现了红筹公司对境内运营公司的有效控制权和实质收益权。控制权一般是通过贷款、股权质押、期权、授权委托、业务经营合作等协议实现;收益权一般是通过知识产权许可、财产租赁、技术咨询服务、其他业务合作等协议实现。

13.什么是红筹企业?

答:根据国务院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优质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红筹企业是指注册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

14.本次试点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有什么专门安排,投资者该如何维权?

答:为了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试点企业的特点,要求试点企业公平对待境内投资者,不得有任何实质性损害其权益的特殊安排和行为,并引入了多方位的投资者保护措施:

一是在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情况下,试点企业应当确保境内投资者获得与境外投资者相当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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