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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资本市场已具备支持创新企业境内发行上市的基础条件

2018-06-14 09:07:03      参与评论()人

根据《若干意见》要求,证监会制定、修改了一系列配套制度和监管规则,基本构建起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性文件、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等在内的制度规则体系,保障试点工作依法合规进行。

2.什么是存托凭证?

答: 2018年3月30日,国务院转发《关于开展优质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8〕21号),对存托凭证进行了界定,明确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3.能否简要介绍一下存托凭证的起源及其发展现状?

答:存托凭证诞生于上世纪二十年代的美国,当时,英国法律对英国公司在境外设立股东名册并据此发行证券有所限制,而美国投资者也并不能随意投资外国有价证券。为解决英国公司的国际融资需求,同时也使美国投资者避开国内投资限制,美国市场引入了存托凭证这一金融工具。具体做法是,由美国一家商业银行担任存托银行(即存托人),英国公司把股票存于该银行的海外托管行,该存托银行在美国市场向投资者签发相应的存托凭证,存托凭证代表该英国证券并可以在美国市场进行交易。

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存托凭证交易最为活跃的地区以欧美为主。美国存托凭证的发行交易量遥遥领先,是美国投资者投资境外公司的重要方式。

4.存托凭证有哪些类型?

答:存托凭证自诞生以来,经过不断的创新发展,形成了不同的类型。(1)融资型和非融资型。以存托凭证是否具有融资功能为标准,如果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通过发行存托凭证进行融资,该种存托凭证即为融资型;如果未因存托凭证的发行而融资,则该种存托凭证为非融资型。(2)参与型和非参与型。分类标准是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存托凭证发行中的主导程度或者所承担义务的不同,如果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参与存托凭证的发行过程,并与存托人签订存托协议,则该种存托凭证为参与型存托凭证;如果不参与存托凭证发行,则为非参与型存托凭证。(3)非上市型和上市型。这一分类主要来自美国存托凭证的监管实践。如果存托凭证仅进入柜台市场(OTC)交易,则该种存托凭证为非上市型存托凭证;如果存托凭证进入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则该种存托凭证为上市型存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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