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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 证监会“打包”连发九个文件,覆盖存托凭证(CDR)发行、交易、上市,以及试点企业选择、尽职调查、申报格式以及信息披露要求。虽然谁可以上市,CDR如何转换,哪些是适格投资者等细则仍有待明确,但火速推进的CDR,实际落地工作的接力棒已经交到深沪交易所手中,试点运营工作将陆续紧密开展。
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6月9日在深圳举办的2018第二十届中国风险投资论坛上称,目前深交所已完成配套规则制定和技术测试,各项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本月中旬将发布相关配套制度。
监管主推
近来,推进中国版CDR、迎接“独角兽”已成市场监管者的工作重点。中国版存托凭证制度一开始就是自上而下推行的一项资本市场的制度创新,在制度建设方面,证监会成为主推手。
今年“两会”期间,证监会主席刘士余曾表示,中央和有关部委已经在服务新经济方面形成共识,并将会有相关的制度落地,可能会以比企业期待得稍微慢一点、比媒体期待得稍微快一点的速度见到成效。
从3月30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到6月6日深夜,证监会接连发布9个文件,CDR规则历时两个多月正式落地,相关配套的制度安排正式直面公众。
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在中国风险投资论坛上称,CDR试点工作已于近日正式启动,这次试点中也做了一些重要制度安排,主要是增加发行上市制度的包容性和适应性。
具体来说,试点共有五个方面的创新:“一是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境外注册红筹企业可以在境内发行股票;二是推出存托凭证这一新的证券品种,并对发行存托凭证的基础性制度作出安排;三是进一步优化证券发行条件,解决部分创新企业存在尚未盈利和未弥补亏损的发行障碍;四是充分考虑部分企业存在的VIE结构、投票权差异等特殊的公司治理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安排;五是切实做好投资者保护的制度安排。”
李超也提到,本次创新试点是为了满足实体经济发展和创新驱动需要,借鉴国际成熟市场经验。香港近期在上市制度方面的改革也引起关注,香港交易所董事总经理、首席中国经济学家巴曙松分享了香港的经验,改革目标同样也直指内地正在转型中的经济,特别是新经济、科技创新企业。
巴曙松表示,今年4月30日,香港交易所经过两轮的咨询,推出了25年来幅度最大的上市制度改革,聚焦生物科技、同股不同权和第二上市三个方面。
巴曙松认为,香港交易所作为作为一个中国的国际交易所,在国际层面以竞争为主,“当这些规则试行有成效、积累了经验,对国内影响冲击不太大的时候,再到内地来进行运用,那就是一个成本比较小、风险比较小的路径了。”
试点工作准备就绪
李超表示,“作为监管部门,我们的主要任务是为资本市场支持创新驱动发展搭建制度框架。”证监会作为上层建筑的搭建者目前工作已经基本完成,下一步将进入实际的运营阶段,“接力棒”已经交到交易所手中。
随着6月8日小米确定将成为A股CDR首个尝鲜者,CDR脚步越来越近,交易所层面的配套制度安排和技术测试也已经整装待发。
王建军表示,CDR的制度创新办成了资本市场“多年来想办而没有办成的事”,是资本市场具有里程碑性质的改革。深交所积极推进试点工作,进行深入调研,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配套规则制定和技术测试已经完成,准备工作基本就绪。
据媒体报道,深交所的测试时间为6月5-22日,测试代码都是001开头。上交所也已经启动了关于CDR在全天候环境下进行的测试,测试时间为6月5-15日,测试代码都是609开头。
上证所一则《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及存托凭证业务全天候测试环境专项测试的通知》也显示,参测单位为上证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各会员公司、托管银行和基金公司,测试内容包括模拟9个完整交易日的交易和结算、组织多只CDR初始发行登记上市、各类公司行为、交易、交收等,测试产品为7只CDR产品发行、2只创新企业股票产品发行、1只CDR配股、1只CDR增发、2只CDR送股及发放现金红利、1只CDR退市摘牌、1只CDR要约收购。
从两市交易所的相关测试工作可以看出,CDR的基本设计思路与A股类似,很多方面不超出A股公司行为范围并参照A股办理。
李超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严把审核质量关,从源头上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王建军则强调,深交所将做好市场动员和培育工作,强化试点的一线监管和风险管控,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试点顺利启动、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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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