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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保荐机构作为CDR发行中的重要角色,也在证监会的严格管控之中,在发布《保荐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尽职调查工作实施规定》中可窥一斑 。
证监会要求保荐机构要增加对创新企业特殊情况和相关风险的尽职调查 ,例如“对协议控制架构、不同投票权结构、 投票协议或其他公司治理特殊安排 ”等。
同时,也简化部分对创新企业不适用、不必要的尽职调查。如,对红筹企业,简化了对改制设立、历史沿革、发起人等情况和境外市 场募集资金情况的尽职调查要求。
已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相关信息已在境外市场法定文件中公开披露,证监会也允许保荐人通过这些已经披露的文件进行调查。
符合条件的创新企业可以向证监会申报发行中国存托凭证(CDR)的材料了。 6月6日晚间,证监会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等9份规章及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