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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
4.旅游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5.旅游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损坏公共设施、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
6.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7.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旅游领域严重失信情形根据《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二、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目前,文化和旅游部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旅游诚信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失信当事人信息。文化和旅游部通过专项通报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各相关部门推送失信当事人信息,各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文化和旅游部。
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建成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通后,旅游领域失信当事人信息将通过上述平台实现数据交换和共享,文化和旅游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各相关部门推送失信当事人信息,各相关部门通过该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及时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文化和旅游部。
三、联合惩戒措施
(一)限制或禁止失信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