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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板和创业板几乎是纯粹的“民营企业板”,这是A股市场的进一步细分与合理定位,它很好契合了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时代要求。
2013年12月31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开始面向全国受理企业挂牌申请。它为众多的中小企业甚至小微企业提供挂牌展示、股权转让、股权过户、股权托管以及并购再融资的便利场所。与此同时,各省市的地方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俗称“四板”)也纷纷设立,并与新三板形成相互呼应的转板机制及互联互通。
至此,我国多层次的股权市场基本形成,这为我国各类企业提供了不同平台的股权挂牌与转让机制。
IPO市场化改革曲折与艰难前行
自从A股市场设立以来,IPO体制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行政审批制(1990~2001年);二是核准制(2001~2016年);三是注册制试水(2016年至今)。
IPO体制直接决定着A股的市场化进程。市场化是法治化的基础,市场化与法治化则是国际化的前提条件。因此,市场化改革是A股最大的一道难题。
什么企业有资格上市?何时上市?由谁说了算?谁有资格参与新股申购?新股发行定价权由谁决定?新股上市交易是否需要涨跌限制,等等。关于上述问题的回答,将直接决定IPO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与方向。
曾几何时,只要熊市来临,监管层就会用行政命令“暂停IPO”;只要牛市来临,监管层又会“重启IPO”。这一状况一直持续至2016年才真正终结。
2009年6月,监管层首次启动新股发行体制改革,这一改革的实质就是IPO市场化,这是A股市场成立以来首次IPO市场化改革,其影响重大而深远。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1)取消新股申购的市值配售,赋予所有人平等参与新股申购的权利,但必须是实时现金申购;(2)取消对新股发行定价的管制,IPO定价完全市场化;(3)取消新股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允许新股上市首日破发;(4)监管层不再动用行政手段“暂停IPO”。
为避免部分香港永久性居民以“一约多伙”避交新住宅印花税的情况,4月11日19时许,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正式通过《2017年印花税(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以下简称“《第2号条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