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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实名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8-06-05 09:26:17      参与评论()人

第二十九条【中介机构责任】保险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向保险机构提交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实名信息未通过查验的,保险机构不得支付与该业务相关的佣金和手续费,以及其他以技术服务费等名义支付的相关费用。

第四章 实名信息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总体要求】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遵循“责任明确、授权合理、流程规范、管理和技术相结合”原则,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实名信息安全。

第三十一条【管理制度】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制定关于信息采集、存储、使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信息使用权限。

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当通过技术手段确保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有效落实。

第三十二条【信息采集】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保险实名登记的名义强迫、诱导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实名信息之外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信息使用】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当按照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使用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实名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约定使用实名信息。

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擅自扩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实名信息使用范围,未经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意不得将其实名信息提供给保险交易活动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合作业务管理】保险机构通过保险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保险业务,应当在协议中列明各方在实名信息采集、移交、查验以及实名信息安全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保险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移交实名信息的时限和保密要求。

关键词: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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